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生态保护红线应当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的保护范围为依据,将对本行政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