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定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