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至少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未纳入Ⅰ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