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至少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
未纳入Ⅰ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