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下列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

(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

(三)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

(四)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