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受委派可以进入所属范围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