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可以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选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担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