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可以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选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担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