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会可以聘请工会会员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经培训和考核,取得省总工会颁发的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