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资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