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机关。

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