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