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