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