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