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