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