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