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