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程规划不予验收;对侵占和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