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程规划不予验收;对侵占和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