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对建设者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