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平面布局、立面处理和设计造型应当与街景规划协调,临街建筑的高度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二)阳台不得超出红线,卫生间、厨房不得在临街立面设置,化粪池不得设置在人行道下;(三)中心城区民族路和城镇瑶族村寨建设应体现瑶族风格,保持传统民居造型、色彩、装饰等建筑特点。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