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平面布局、立面处理和设计造型应当与街景规划协调,临街建筑的高度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二)阳台不得超出红线,卫生间、厨房不得在临街立面设置,化粪池不得设置在人行道下;

(三)中心城区民族路和城镇瑶族村寨建设应体现瑶族风格,保持传统民居造型、色彩、装饰等建筑特点。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