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应当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立项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