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以下为中心城区的控制地段:(一)自治县行政中心、坝厂自然村、东坪瑶族新村、南水水库周边范围;(二)南水河两岸;(三)国道323线县城东段和京珠高速公路县城段两侧;(四)县城中心主要路口和南环路、鲜明路、迎宾路、鹰峰东路两侧。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