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以下为中心城区的控制地段:

(一)自治县行政中心、坝厂自然村、东坪瑶族新村、南水水库周边范围;

(二)南水河两岸;

(三)国道323线县城东段和京珠高速公路县城段两侧;

(四)县城中心主要路口和南环路、鲜明路、迎宾路、鹰峰东路两侧。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