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