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三条有效从无疫区外调入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拟调入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产地、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和方式等进行审查。调入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检疫隔离场所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无疫区。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