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进出境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