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二)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染疫、疑似染疫的;(三)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四)染疫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