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一条有效动物在出场、屠宰或者运输以及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运输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