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

(二)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染疫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