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