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消毒灭原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饲养环境的消毒灭原工作,并建立消毒档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