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消毒灭原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饲养环境的消毒灭原工作,并建立消毒档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