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无疫区建成后,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评估认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