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无疫区边界主要交通要道应当设立无疫区标识牌,分区域设置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隔离场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