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无疫区内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发生、扑灭、免疫、消毒、检疫、监测、疫情报告、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