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