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九条有效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对村级防疫员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