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有效市、区(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经民政部门登记后依法成立。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的有关制度;(二)指导、协调志愿服务活动;(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四)组织志愿者的培训;(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七)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八)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