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