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