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传承人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前款规定的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传承人补助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