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