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