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