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