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机关应当向大会提供相关资料和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交由有关机关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