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本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评议制度,由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定期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客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继续取得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依据之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的评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