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废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的,发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