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