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三)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支付车费;(四)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尾箱的容积和负荷;(五)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