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出租汽车无税控计价器、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二)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三)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四)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的;(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加载他人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