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无税控计价器、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

(二)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四)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加载他人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