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

(一)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并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

(二)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三)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